社工政策
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
成办涵【2018】61号
摘录
一、关于社会企业的认定
本意见所称的社会企业,是指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,以协助解决社会问题、改善社会治理、服务于弱势和特殊群体或社区利益为宗旨和首要目标,以创新商业模式、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手段,所得盈利按照其社会目标再投入自身业务、所在社区或公益事业,且社会目标持续稳定的特定企业类型。
二、便利社会企业登记注册
制定社会企业登记管理具体措施、办法,社会企业章程示范文本,开展社会企业登记注册;放宽社会企业名称登记条件,支持其在名称中使用,体现行业特点的组织管理形式、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;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,允许其以集群注册方式、住所申报方式办理企业登记。
三、评审认定
社会企业通过认定标准区别于其它非营利组织和纯商业企业,社会企业实行评审认定制和信用积分制,加强与第三方合作,制定《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标准和办法》,强化社会企业评审认定申请、评审认定、公示、服务、复审、退出(摘牌)等全过程管理,建立社会企业名录公示和企业信息系统标注制度。
四、优先发展类别
优先发展社区生活性服务类和服务农村农业类社会企业。围绕社区居民迫切需要,重点扶持从事社区环境保护、食品安全、家庭服务、康养服务等居民生活服务项目,社区文化、卫生、教育、科普,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项目,就业援助、扶贫帮困、养老助老、助残救孤等基本民生服务项目,以及面向农民的小额信贷,农村经济合作服务等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社会企业发展。
五、财税支持
切实落实财政、税收政策,对社会企业的支持措施;将符合条件的小微社会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,对科技型中小企业、农业创新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项目、资金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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